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建檔工作,切實保證我校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做到公正、合理、規範,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财〔2007〕8号)和《内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管理辦法》(内教财字〔2007〕49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材廳〔2016〕6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澳门新浦新京娱乐正式注冊的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要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一)學校成立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全面領導、監督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二)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三)各學院成立以書記為組長,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為副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院專兼職輔導員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本學院的認定、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輔導員為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要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專業(或專班級)總人數的10%,成員必須覆蓋本班所有宿舍,每個宿舍隻能有1人進入。認定工作組及評議小組成立後,成員名單要在全院範圍内公示,并報送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三章 認定依據
第五條 貧困類型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3檔。
第六條 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一)家庭所在地處國家級重點貧困縣,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孤殘或烈士子女,其他親屬無資助能力者;
(三)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四)學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災害,學生本人突發疾病或意外事故,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超越家庭經濟承受能力者;
(五)家庭成員中無18-50歲青壯年勞動力的;
(六)父母一方或雙方常年卧床生病,需長期住院治療;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困難;
(七)本人在校期間每月最低生活費标準低于包頭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确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八)家庭中有兩名以上(含兩名)成員正在接受非義務全日制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符合上述條件第一條至第四條情況的學生作為重點資助對象。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欺騙組織,提供虛假證明,缺乏誠信的;
(二)實際生活費用明顯高于在校生平均生活費用的;
(三)其他經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不符合建檔條件的。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标準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三檔。
1.特殊困難:家庭經濟極其困難,基本上無生活來源。
2.困難: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學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3.一般困難: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4.特殊困難和困難的認定條件應從嚴掌握,其中特殊困難學生比例8%,困難學生12%,一般困難學生8%。
(二)學生在校實際生活費用,是指學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經濟支持,不包括國家、社會和學校所提供的各類資助。
(三)學生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
(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送“調查表”和“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申請表”,不再提交“調查表”。
(二)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新生認定和建檔工作。班主任或輔導員召開班會,組織學生學習相關文件、填寫“申請表”,并負責收集“調查表”,查閱學生檔案,根據學生申請建檔情況,成立班級認定小組。
(三)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和“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學校确定的認定标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确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報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條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予以公示;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全院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置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後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向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複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複議提請後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彙總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建檔情況,在校内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數據庫。
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引導學生如實彙報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應及時做出調整。申請學生必須對其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保證其真實性。
第五章 認定後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和學院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同時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将資助資金随意揮霍者,學校将取消其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并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如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發生顯著變化,要及時通知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出調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工作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澳门新浦新京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